行政處罰決定書
(周)文綜罰字〔2021〕F-000051號
當事人:周口市競技網吧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yè)執(zhí)照 91411600MA3XC8MMXU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劉志博
住所(住址等):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qū)五一路與黃河路交叉口
(違法事實和證據)2021年06月29日16時10分至2021年06月29日16時30分,周口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執(zhí)法人員梁燕(411600056)、王磊(回)(411600024)、苑咪博(411600061)在向現場負責人張?zhí)m萍出示執(zhí)法證件后,對周口市競技網吧依法進行檢查,經檢查發(fā)現:1、該網吧正常營業(yè)中,2、證照齊全,共82臺電腦,其中有37臺電腦正在計費中,3、經核對發(fā)現該網吧03號、09號、16號、23號電腦有4名上網消費者未按規(guī)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執(zhí)法人員當場拍照取證,現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周)文綜改字【2021】第C-000051號,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活動,整個檢查過程由該網吧負責人張?zhí)m萍全程陪同,本次檢查于2021年06月29日16時30分結束。
2021年06月29日執(zhí)法人員填寫《立案審批表》(周)文綜案立字{2021}F-000051號,立案后,支隊指定王磊(回)(411600024)、主辦,梁燕(411600056)、苑咪博(411600061)協辦。于2021年07月01日09時30分向周口市競技網吧下達了《調查詢問通知書》(周)文綜調通字【2021】C-000051-1號,要求當事人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網吧主要負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當事人在收到《調查詢問通知書》后于2021年07月02日攜帶《營業(yè)執(zhí)照》、《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周口市競技網吧投資人劉志博授權給張?zhí)m萍的委托書、周口市競技網吧主要負責人張?zhí)m萍身份證及復印件到周口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110室接受了調查詢問。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文書編號為(周)文綜檢字〔2021〕C-001329號的《現場檢查筆錄》。2、文書周口市競技網吧負責人張?zhí)m萍的《調查詢問筆錄》。3、周口市競技網吧負責人張?zhí)m萍身份證(41**************08)復印件一份。4、周口市競技網吧投資人劉志博授權給張?zhí)m萍的委托書一份。5、周口市競技網吧《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411600200165)復印件一份。6、周口市競技網吧《營業(yè)證照》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MA3XC8MMXU(1-1)復印件一份。7、照片1:正在營業(yè)中的周口市競技網吧。照片2:周口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執(zhí)法人員向周口市競技網吧負責人張?zhí)m萍出示執(zhí)法證件。照片3: 周口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執(zhí)法人員在周口市競技網吧收費主機上核對上網人員的身份信息。照片4:周口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執(zhí)法人員核對電腦機位上網人員的身份信息。照片5:周口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執(zhí)法人員現場書寫《現場檢查筆錄》。照片6: 周口市競技網吧負責人張?zhí)m萍在《現場檢查筆錄》上確認違法行為并簽字。 照片7:周口市競技網吧負責人張?zhí)m萍在《詢問調查筆錄》上確認違法行為并簽字。
證據一:《現場檢查筆錄》(周)文綜檢字〔2021〕C-001329號。照片1、2,3、4執(zhí)法人員在檢查時出示了執(zhí)法證件,當事人在檢查時處于正常營業(yè)狀態(tài),但當事人未按規(guī)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 證據二:張?zhí)m萍的《調查詢問筆錄》、在《調查詢問筆錄》中她敘述了執(zhí)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中檢查過程,承認未按規(guī)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事實,照片7、確認了在《現場檢查筆錄》(周)文綜檢字[2021]第C-001329號及《調查詢問筆錄》上簽字屬實,與證據一相印證。
本單位認為,當事人未按規(guī)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違法行為,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證據間互為印證,形成證據鏈,且上述證據來源合法,真實有效。 2021年07月08日已經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周)文綜罰告字(2021)第F-000051號、告知其違規(guī)事實和證據;處罰內容和有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截止到2021年07月15日當事人沒有向周口市文化廣電旅游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自動放棄該權利。
(處罰理由和依據)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未按規(guī)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參照河南省《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未按規(guī)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裁量階次:輕微違法行為:“未按規(guī)定核對、登記5名以下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內容)綜上,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周口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周口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2021年07月16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